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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

来源:宁夏三农呼叫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30 

  马晓明律师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10日

  律师简历

  诉讼法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学方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宁夏法学会“一带一路”经贸法律事务研究会理事

  宁夏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法律实务培训。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将近300余件刑事案件。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对案件细节的关注,特别注重从证据的“五性”、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入手分析案件,提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大部分案件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致使部分当事人被免除刑事责任、不起诉或撤案、取保候审,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同时,多次为宁夏森林公安局贺兰山分局、灵武市财政局、盐池县公安局、中国电建集团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市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宁夏多维泰瑞制药有限公司、宁夏警官职业学院、银川能源学院(银川大学)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民营企业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培训和讲座。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条款中并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到底能否继承??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案例: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学,毕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工作。王某的父母去世后,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认为,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

  父亲以一户三人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随后家中再生一个儿子。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数年后,大儿子居住房屋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觉得自己有权继承父亲财产,于是要求从中分利。

  法院判决:宅基地使用权因死亡而消失

  法院判决小儿子不享有宅基地补偿款的分割权。

  法院认为: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法院判决:宅基地使用权因死亡而消失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

  本案从表面上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的。

  这是为什么呢??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公民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以继承房屋,继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向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这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结果,而非单独继承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了。